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署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 、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 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 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 查緝隊。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三組、六分隊及十七小隊內調整辦事。

第5條
綜合研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策略及施政計畫之建議。

二、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議及管制。

三、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工作之督導及執行。

四、海巡服務與預防犯罪工作之計畫、執行及管制。

五、偵防專業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六、偵防工作會報之召開及管制。

七、安全情報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防制滲透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九、情報職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安全調查及綜合規劃事項。

第6條
犯罪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之督導及考核。

二、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情報之交換、蒐集、分析、研整、 處理及協調聯繫。

三、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跨機關聯繫、相關會議之協調分 工及管制。

四、與法院、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協調聯繫。

五、檢舉獎金之審查、核發及管制。

六、偵防查緝隊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跨境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犯罪偵查事項。

第7條
科技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辦理。

二、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建置及運用。

三、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運用。

四、刑事科技系統開發、刑事鑑識知能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五、刑案數位、化學與物理鑑識之通報、聯絡及鑑(送)驗。

六、其他有關科技研發及刑事鑑識事項。

第8條
資訊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犯罪數據資料之建檔、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海巡偵防工作績效之統計及考核。

三、通訊監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犯罪態樣及趨勢之數據研析。

五、因案經司法與其他權責機關限制出海案件之資料彙整。

六、外援資料庫系統連結與機密網路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七、偵防管理與外援系統查詢作業規定之執行及管制。

八、海巡偵蒐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犯罪偵防類資訊紀錄及統計分析事項。

第9條
特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勤與空勤吊掛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特勤與空勤吊掛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重大、特殊犯罪案件偵辦之支援。

四、特勤與空勤吊掛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五、特勤與空勤吊掛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六、特勤快艇維修、保養業務與裝備料件等管理之執行及陳報。

七、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第10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偵防勤務督察與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

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

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物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

四、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督導、執行 及管制。

五、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

六、通信系統、視訊系統與通資訊骨幹網路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七、通信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務之督導及審議。

八、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九、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偵防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特殊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刑事鑑識工作之執行。

三、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四、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偵防查緝事項。

第16條
特勤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及重大案件應(制)變行動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空中偵巡任務之支援。

三、海巡人員特殊專業訓練之支援。

四、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第17條
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三、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四、海域與海岸犯罪預防及海巡服務工作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查緝事項。

第18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9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