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3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 ;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