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2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 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 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