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2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5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6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7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8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9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