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 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2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 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 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4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 員會核定。

第6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