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 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 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兼任;副署長二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第6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7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8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或軍職人員及民 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第9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 關法令辦理。

第10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11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