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 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之登臨、檢查 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