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 97 年 12 月 12 日)
第5條
巡防機關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經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日期及目的地出國 ,不得擅自變更。因故須變更者,除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 外,應於出國前完成重新申請出國程序。

前項情況急迫或其他事由無法重新申請者,應先向服務機關報備,並於回 國後補行申請出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