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7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督導所屬各機關,會同海關訂定相互支援協調計畫。

巡防機關與海關為加強協調聯繫,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聯繫,並得依地區 實際需要,召開地區性之協調聯繫會議。

前項協調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