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5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巡防機關協助,巡防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海關執行緝私,或巡防機關協助緝私,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 送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