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10 月 17 日)
第4條
巡防機關與海關於相互請求協助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 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