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4條
海岸管制區之劃定、公告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海巡署、內政部根據海防及 軍事安全實際需要,就台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

前項管制區 (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 之入出申請許可、管制及安全維 護,由海巡署所屬巡防機構辦理;設於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由作戰區 辦理。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巡署、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