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2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海巡署) 所屬軍職人員得與國防部所屬機構 、部隊之人員交流互調。

前項人員之交流互調作業規定,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