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18條
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國防 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 (修) 訂 作業時,海巡署及所屬機構,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 成作戰計畫之策訂。

國防部及所屬機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 知海巡署及所屬機構。

海巡署及所屬機構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 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署會商國防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