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10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將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 制事宜委託海巡署辦理。

前項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得依作戰任務需要,調派兵力馳 援。

第一項地區之地區防衛性武器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由國防部訂定後,委 託海巡署所屬機構執行,為使馳援軍事行動順利遂行,地區防衛性武器調 整部署時,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