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服制規則  ( 102 年 01 月 22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海岸巡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及勤 務服四種。

前項勤務服分為督導勤務服、安檢勤務服、空巡勤務服、防衛勤務服及特 種勤務服五種。

第3條
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依附表一巡防機關人員制服制式說 明書。

第4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依附表二巡防機關人員階級章佩帶對照表佩帶 階級章。

第5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依附表三巡防機關人員穿著制服時機一覽表 。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防寒大衣、防寒夾克 、防寒背心或雨衣。

第6條
巡防機關人員穿著禮服、常服及便服時,得依各該人員身分之相關法規佩 帶勳章、獎章及紀念章。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