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1 年 07 月 24 日)
第4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分別由服務單位或所屬機關推薦;其他 人員,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海巡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