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總則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5條
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 依據本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副局長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審查 ,但情況特殊經簽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