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會議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25條
本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等有關 人員出席。

第26條
本局局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第27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 ,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28條
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 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 得派員列席。

第29條
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 員開會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