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96 年 12 月 28 日)
第22條
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3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24條
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 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