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6 年 12 月 25 日)
第20條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與獎懲案件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21條
秘書、專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