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總則 ( 96 年 12 月 25 日)
第7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副局長以 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將本局意見列 入會議紀錄,於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