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總則 ( 96 年 12 月 25 日)
第4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