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本局因應辦理採購業務需要,得任務編組採購單位,所需人力由機關組織
法律內編制員額充任,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採購法令、政策修正建議及法律問題協調、糾紛處理等事項。
二、關於採購案件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三、關於商情蒐集、審查、分析、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關於廠商獎懲作業審查、建議;投標商登記、審查;廠商異議、申訴
處理等事項。
五、關於購案審查、招標訂約、底價訂定、押標金、合約簽署及進度稽催
、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合約簽署、分發、開立信用狀、結匯、報關、提貨協調、聯繫及
問題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購案驗收、檢驗、履約督導及違約、索賠處理罰款繳交等事項。
八、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及訂單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採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