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巡防機關)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及所屬機關暨受其業務督導之農漁政機關 (以下簡稱農業機關) ,於巡防
機關管轄區域內,執行有關農、林、漁、牧業法令 (以下簡稱農業法令)
所規範之事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巡防機關於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依法執行職務時,查獲違
法案件經依法處理後,如另涉及違反農業法令時,得再併相關事證移
送農業機關辦理。
二、前款查獲案件倘涉及農業專責領域者,巡防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協調
農業機關協助辦理。
三、農業機關依法令須委託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
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相關作業流程,以利執行。
巡防機關或農業機關於巡防機關管轄區域內,發現應由他方調查、辦理之
案件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即通知他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