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 機制,相互支援,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 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