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4條
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 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