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 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