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5 月 30 日)
第5條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 (構) 間,得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 機制,並依相關法規,請求提供氣象、水文、車籍、船籍及其他資料與通 信資源,俾利任務遂行。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 (構) ,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並 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