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 90 年 05 月 30 日)
第2條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 (構) 依法規須委託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執行之事項,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 (構) 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如係以其他 方式請求協助,應補送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