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間,得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連結 交換系統。雙方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 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