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支援執行緝捕人犯、聯合路檢、外離島 物資運補、緊急醫療及其他巡防事務。

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巡防機關支援執行犯罪調查、緝捕人犯及其他警 察勤務。

巡防機關與移民機關於必要時,得相互支援執行查緝非法入出國(境)之 相關勤務。

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於接獲前三項之人力或機具申請支援時,除有 正當理由外,應配合調派支援,若不足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