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巡防機關於管轄區內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必須移由 警察機關調查時,應即為封鎖現場等必要之處置並填具受理報案移辦單, 併同案件相關資料,移由當地之警察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