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 (以下簡稱巡防機關) 與警察機關對於巡防機關管轄區內之 犯罪案件調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海域之涉嫌犯罪案件由巡防機關調查。但海上聚眾活動由巡防機關 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二、於海岸屬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之涉嫌犯罪案件,由巡防機 關調查,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

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巡防機關管轄區內發現應由他方調查之案件時,應 為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他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