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6 年 12 月 31 日)
第10條
巡防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於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應 共同訂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通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