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92 年 07 月 29 日)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生活紀律、品德禮儀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占訓練 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考核事項,由海巡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