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92 年 07 月 29 日)
第4條
訓練分下列班別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 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 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 間為八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