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92 年 07 月 29 日)
第10條
訓練完畢後,訓練機關應將訓練成績列冊報請海巡署備查;訓練成績及格 者,由海巡署發給證書,成績不及格或退訓者,列入個人考績參考。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曾參加本辦法以外之訓練及格,其訓練課程內容經海巡 署認定與本辦法所定課目與時數相當者,得視同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 長訓練完畢,由海巡署發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