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9條
巡防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 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 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