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5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 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 補償金。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 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 賠償金;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或賠償金之標準,由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