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 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 導、協調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