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 地區及近海沙洲。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 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