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3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 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 ,由巡防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