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條
巡防機關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艦艇、 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 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