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條
巡防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 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前項協調聯繫辦法,由巡防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