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會議 ( 96 年 03 月 16 日)
第26條
本總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 主管及直屬大隊長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27條
本總局擴大總局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主持, 副總局長、主任秘書、本總局各單位主管、直屬大隊長、各地區巡防局長 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28條
本總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組室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總局長主持,副 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查 緝隊長、岸巡總、大隊長、訓練大(中)隊長、特勤隊隊長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29條
其他各組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指定各地區巡防局 有關人員出席;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總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 派員列席。

第30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