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權責
( 96 年 03 月 16 日)
第19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不在本總局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局長、副總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