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會議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26條
本署主管會報、署務會報定期舉行,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秘書、參 事各單位主管及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27條
本署擴大署務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參事、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 長與各地區巡防局長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列席。

第28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定期舉行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署長主持,副署長、主任 秘書、本署各單位主管、海洋巡防總局長、海岸巡防總局長暨轄屬各地區 巡防局長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29條
其他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海洋巡防 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有關人員出席;本署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署各 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出席。

第30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應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