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23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第24條
本署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25條
各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或逾越 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