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19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五、關於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事項。

六、關於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署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負責參事事務之協調處理事項。